合集 | 网游 | 网游新闻 | 网游测评 | 网游攻略 | 网游视频 | 手游 | 手游新闻 | 手游测评 | 手游攻略 | 手游视频

加密货币案件中「虚拟货币值多少钱」?司法机关可以订价吗?

2025-07-22 19:12:20 /

字体大小:【 | |

近年虚拟货币犯罪案件增加,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案件涉案金额,本文探讨司法机关是否能为涉案虚拟货币定价。本文源自 刘正要律师 所着文章,由 PANews 整理、编译及撰稿。
(前情提要:果壳专文》简评Steaker案:收受纯U投资,为何是台湾币圈最重要判决?
(背景补充:Steaker创办人回应「起诉书分析文」:严重造谣抹黑加密新创,将採取法律行动

本文目录

  • 1. 案件介绍
  • 2. 北京朝阳区法院:虚拟货币不宜在个案中定价
  • 三、关于虚拟货币的政策与实践
  • 四、结论

去两年,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除了常见的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虚拟货币诈骗、传销、开设赌场、非法经营如币币兑换或非法外汇交易等「高度专业」形成资金池的案件外,自然人之间涉及虚拟货币的诈骗和盗窃犯罪也越来越多。其中一些案件可以为涉及货币的刑事案件的辩护和调查提供良好的思路。

今天我们分享一个从个人之间虚拟货币投资纠纷演变的诈骗案件(案号:(2019) 京 0105 刑初 2172)。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将讨论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涉案虚拟货币是否可以定价。

1. 案件介绍

2018 年 6 月至 7 月,郑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国大饭店,以帮助王某投资区块链项目为由,诈骗王某 32 个比特币和 1000 多个以太币。郑某转售了比特币,获利 164 万多元人民币。在接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国门外派出所民警的电话通知后,郑某主动投案自首。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材料,郑某以非法佔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2. 北京朝阳区法院:虚拟货币不宜在个案中定价

近年来,虚拟货币诈骗案件或集资诈骗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此类案件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涉案金额。

刘律师在之前的许多文章中都提到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的不同做法,例如被害人购买虚拟货币的价格、嫌疑人/被告的销赃价格、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市场价格、国内第三方机构的鉴定/评估价格等。

然而,北京朝阳区的这个案件,在判决文书中明确指出:「虚拟货币的价值受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影响,不宜在个案中直接认定。」在刘律师看来,这简直是目前最标準的判断标準。我们将在下面分析具体原因。法院最终採用被告郑某销赃所得 164 万余元人民币作为案件涉案金额。

三、关于虚拟货币的政策与实践

为什么朝阳区法院的判决写得如此规範?早在 2021 年 9 月 15 日,包括「两高一部」在内的十个国家部委联合发布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防範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也称「9.24 通知」)就统一将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其中包括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司法机关自行或委託第三方机构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定价,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活动,并非「9.24 通知」所禁止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定价服务」;但是,有些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往往认为,「9.24 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定性为「一刀切」的全面禁止,并未对司法活动豁免或例外。司法机关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机构(如鉴定机构、审计机构等)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定价,本质上是一种「对涉案虚拟货币交易进行定价」的行为,是一种违反目前国家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行为。

如何更好地解决涉案虚拟货币价值认定的问题?刘律师认为,北京朝阳区法院做得很好:法院原则上不主动认定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特别是案件中存在销赃金额时,优先使用销赃金额认定涉案金额。若无销赃金额,则依次考虑涉案虚拟货币的购买价格、处置现金金额、司法鉴定或评估金额等予以认定。

司法机关原则上不能主动为涉案虚拟货币定价,除非涉案金额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认定,且涉案金额对于定罪量刑不可或缺,才能主动为涉案虚拟货币定价。

四、结论

有律师同行说:「从来没有一样东西让法律如此纠结,像虚拟货币一样。」刘律师同意。原因并不複杂,实际上是因为我们的监管者对虚拟货币有过于简单和肤浅的理解。他们意图用一个简单的监管文件完全控制虚拟货币。但在实践中,这不仅没有达到彻底控制的效果,还给其他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就是修改「9.24 通知」。至于如何修改,我们有机会再谈。

这些是你想要的吗?